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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百四十章 交锋(一) (1 / 3)

“哈哈,相濡以沫,黄律师你不要污辱这个词,这种肮脏恶毒的女人,连自己的孩子都能下手,都说虎毒不食子,她比老虎还狠,我张自力瞎了眼,忍让了半辈子,才会把这条毒蛇一直放在身边。”

张自力厌恶地看着李红霞,“今天我是一定要离婚的,如果今天没离婚,我是不会走出这个法院的。”

又是一个以死相逼的例子,就算黄一曦不能确定他是不是真有病,但是,法院遇到这种情况也会判决离婚的,何况他本来寿命就没有多少。

这也是黄一曦已经意料在内的结果,现在的社会就是怕这个,狠的怕不要命的,法院也不例外,尤其是因为离婚案件被当事人伤害的法官和律师都不是少数。

更不用提法院和法官,在这场官司中扮演了什么角色。

李丽娥赶紧出来刷刷存在感,已经到最后关口了,“被告及被告律师,如果可以调解离婚的话,你们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有什么要求?”

黄一曦在开庭前,已经问过李红霞,她的愿望就是一家人有一个落脚之处,不过她现在还不想把底牌亮出来。

“我的当事人不忍原告孤零零地走最后的那一段路,所以,我的当事人不同意离婚,如果法庭判决离婚的话,那么,我代表我的当事人要求,除了分割夫妻共同有财产外,同时要求对方当事人对我当事人多年的冷暴力提出精神损害赔偿,金额为二十万元人民币。”

黄一曦的一席话立刻激起千层浪,张自力话冲口而出,“不是说不敢想我的财产吗?瞧瞧,总算露出真实面目了吧?”

黄一曦冷笑,不接话,她所说的,除了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大一些,其它都是李红霞应该的。

《婚姻法》第四十六条

有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

(一)重婚的

(二)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

(三)实施家庭暴力的

(四)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。

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,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超过5万。

不过如果法官要以调解结案,金额只要双方同意,可以商量的。

王理冷笑,黄律师你要明白,虽然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,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的,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。

但是,婚姻法第46条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。第一,重婚的,第二,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,第三,实施家庭暴力的,第四,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。

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,因“实施家庭暴力”而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。而根据有关司法解释,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、捆绑、残害、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,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、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。可见,法律层面的家庭暴力是指有形的身体接触的暴力行为。我的当事人对李红霞女士从未动手,因为身体原因,就连说话都有气无力的,何来的能力实施家族暴力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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